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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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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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該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針對該條例,根據相關案例資料,例如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规定了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公务人员退休撫卹基金的細則,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3項规定的繳納基金費用之調整方式,可以更好地理解此條例的具體運作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0831213 制定)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基金係採統一管理,惟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並以收支平衡為管理原則。 二、為確保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之支付能力,明定如遇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費率或政府撥款補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基金係採統一管理,惟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並以收支平衡為管理原則。 二、為確保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之支付能力,明定如遇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費率或政府撥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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