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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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由各級政府或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直接撥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服務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彙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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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各級政府依法撥繳的費用,應由各級政府或服務機關在每月發薪時直接撥繳給基金管理會委託辦理的金融機構;而參加本基金的人員依法自繳的費用,則應由服務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在每月發薪時代扣並彙繳給基金管理會委託代收的金融機構。 範例: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某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工在每月發薪時,應由該學校代扣他們依法自繳的費用,並將其彙繳給基金管理會委託代收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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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