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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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填送參加本基金人員名冊通知基金管理機關登錄。如有不符規定參加本基金者,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將原繳之費用,無息退還其繳款機關。
- 2.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參加本基金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應即填送異動通知單通知基金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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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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