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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2. 前項補償金之支給機關、發放機關及發放銷程序,依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支給或發放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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