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有喪失請領退撫給與權利之情形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
根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有喪失請領退撫給與權利之情形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這表示如果公教人員失去了適用退休法令的權利,也就失去了請領補償金的權利。 在此的參考資料是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根據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和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以第十一條規定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處理,特別可施以法律,其中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也規定了適用於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員工的特殊規定,提供了對於大陸地區遺族在台灣地區的特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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