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補償金總額,以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二、前款所定補償金基數,為依公教人員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所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兼領月退休金者,其補償金基數,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之審定年資,分別按兼領比率,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後合併計算。 三、第一款所定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額之百分之十五。
根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補償金總額計算方式為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 二、補償金基數的計算方式取決於公教人員退休或資遣時適用的退休法令。對於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其補償金基數則是根據兼領比率,分別按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之審定年資計算後合併處理。 三、補償金基數內涵則是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額的百分之十五。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教人員在退休時的等級本年功俸(薪)額是10000元,則補償金基數內涵為10000的百分之十五,即1500元。如果他的補償金基數為10,則補償金總額為10000乘以1500,即150,000元。 以上所述資料來自《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