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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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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應以依退休法令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給與標準退休金資遣給與之年資為限,並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為限。 二、教育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公務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為限。
  2. 2.合於前項規定之公教人員,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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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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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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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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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3 條規定:「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應以依退休法令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給與標準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