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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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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
政務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
通緝
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於領受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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