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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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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已退職之
政務人員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
政務官
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及其有關
法令
之規定。
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支領之遺屬年金,遇公務人員月
退休金
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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