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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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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案免除職務或撤職。 三、不遵命回國。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五、褫奪公權終身。 六、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判刑確定。 七、依法撤銷任命。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 2.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請領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於領受期間死亡者,亦同。
  3. 3.前二項人員有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者,自始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及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4. 4.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有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所定喪失領受退職酬勞金情形者,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5. 5.退職政務人員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期間,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情形者,其優惠存款權利應同時暫停、停止或喪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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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21230 制定)

政務人員之法定繼承人及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領受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死亡。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褫奪公權終身者。

立法理由政務人員退職後,於退職金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其遺族得領取公、自提儲金,及政務人員死亡後,給與遺族撫卹金,均係為照護其遺族之生活,如遺族發生褫奪公權終身等情事,予以撫慰或撫卹似有違常理,自應予以限制,爰於本條明定法定繼承人及遺族喪失申請、領受公自提儲金及權利之原因。

(1060630 全文修正)

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案免除職務或撤職。   三、不遵命回國。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五、褫奪公權終身。   六、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判刑確定。   七、依法撤銷任命。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請領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於領受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有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者,自始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及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有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所定喪失領受退職酬勞金情形者,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退職政務人員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期間,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情形者,其優惠存款權利應同時暫停、停止或喪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至第五項。   二、照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政務人員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刑法法規
  • 瀆職罪名詞
  • 撤銷名詞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法規
(0921230 制定)

政務人員退職後,於退職金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其遺族得領取公、自提儲金,及政務人員死亡後,給與遺族撫卹金,均係為照護其遺族之生活,如遺族發生褫奪公權終身等情事,予以撫慰或撫卹似有違常理,自應予以限制,爰於本條明定法定繼承人及遺族喪失申請、領受公自提儲金及權利之原因。

(10606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至第五項。   二、照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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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7 條規定:「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