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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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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常務人員),指轉任政務人員之前一日具有現職常務人員身分;所稱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指未曾辦理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資遣、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2. 2.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指適用公營事業機構退休(職)、資遣或撫卹法令等相關規定之負責人、經理人。但轉任政務人員後,原任職務始納入適用公營事業機構退休(職)、資遣或撫卹法令等相關規定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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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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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常務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