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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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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制度之年資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職或在職死亡時,得依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請領退離給與或撫卹金。 二、退職時未請領退離給與者,保留該政務人員年資,依其原任職務之身分,分別視同常務人員年資,依相關法令請領退離給與或撫卹金。
  2. 2.第一類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職、伍)之權利,自退職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3. 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屆齡退休年齡,指政務人員於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所定應辦理退休(職、伍)之年齡。
  4. 4.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案時,應通知政務人員轉任前之最後服務機關(構),由該機關(構)函請審()定權責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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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第一類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制度之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