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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任政務人員並於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且依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者,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計算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每月退休(職、伍)所得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先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調降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二、將前款之優惠存款利息計入每月退休(職、伍)所得,並依各該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所定退休(職、伍)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辦理。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任政務人員,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且依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每月退休(職、伍)所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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