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定人員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計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優惠存款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領月退休(職、伍)金者: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利率辦理。但其請領退休(職、伍)金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對於優惠存款利率另有保障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支領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一次退休(職、伍)金優惠存款,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合計金額,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利率辦理。 三、兼領月退休(職)金者: (一)按兼領月退休(職)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兼領一次退休(職)金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職)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款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職)金之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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