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退職人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職酬勞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亡故退職人員之遺族要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職酬勞金餘額,應填具申請書,並附上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這條規定強調了遺族請領各項福利金的手續和程序,並且需要經過銓敘部的審定後方能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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