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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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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2. 2.前項退職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3. 3.退職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比率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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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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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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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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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