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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九條規定,按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準)用法令: (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但其定期性給與依各期發放時所適(準)用之法令。 (二)一次給與:依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 二、待遇標準: (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之待遇標準。但其定期性給與依各該法令所定調整機制調整之。 (二)一次給與:依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用之待遇標準。 三、計算基準: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為基準。但各該法令規定以平均俸(薪)額或工資為計算基準者,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往前推算之平均俸(薪)額或工資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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