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九條規定,按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準)用法令: (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但其定期性給與依各期發放時所適(準)用之法令。 (二)一次給與:依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 二、待遇標準: (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之待遇標準。但其定期性給與依各該法令所定調整機制調整之。 (二)一次給與:依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用之待遇標準。 三、計算基準: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為基準。但各該法令規定以平均俸(薪)額或工資為計算基準者,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往前推算之平均俸(薪)額或工資為基準。
從上述法條來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主要是針對政務人員轉任前的原任職務適(準)用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的處理方式進行規定。根據該條例,待遇標準與計算基準都要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為基準。這表示政務人員在退休或轉任時,其待遇標準和計算基準都會以其最後在職時的等級或工資為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政務人員在轉任前最後在職的等級為主任科員、工資為月薪60,000元,則其退休金或撫卹金的待遇標準與計算基準都會以這個等級和工資為準。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政府在處理政務人員退休金或撫卹金時,就要以這個等級和工資為基準,來確定相關的待遇標準和計算基準。 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政務人員在退休或轉任時,能夠按照其最後在職的等級或工資獲得應有的退休金或撫卹金待遇,有助於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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