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8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在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自願退休。其中,第一款規定了任職滿二十年就可以自願退休,第二款則是任職滿十年但未滿二十年,同時年滿五十五歲的人也可以自願退休,第三款則是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的人也可自願退休。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根據此法條規定,符合任職滿二十五年的公務人員可以自願退休。 因此,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8 條的規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務人員就可以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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