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該條共有六個款,以下逐條釋義: 1. 根據這個條款,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這表示公務人員在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應當依法進行屆齡退休的程序。 範例參考:這個條款的適用案例可以是指一位任職公務人員已經在某個機關工作了五年,並且年齡已經達到了六十五歲,根據這個條款,這位公務人員應當辦理屆齡退休。 2. 這個條款表示,對於擔任危勞職務的公務人員,應當由權責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的職務屬性和人力運用等因素進行檢討和送銓敘部核備。同時也指出,調降後的屆齡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範例參考:一位擔任危勞職務的公務人員,根據這個條款,其權責主管機關應該就相關職務屬性等進行檢討和送銓敘部核備,以確定其屆齡退休年齡。 3. 這個條款指出危勞職務的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行定之,意思是關於危勞職務的認定標準有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訂定。 4. 根据这个条款,有关危险职务的认定标准和送经銓敘部核备的危险职务范围和年龄应予公告。 範例參考:一個特定機關進行了關於危險職務的認定和核備過程,並且公布了相關的認定標準和資訊,符合這個條款的規定。 5. 這个條款表示權責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应依依據第十七條第八項规定。 6. 這个條款规定了公务人员应予届龄退休的最晚时间。 以上解釋參考來自於公報,並與法學相關資料對照,以確保準確性。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屆齡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二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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