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0 條
快速跳轉
- 1.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 2.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 3.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遺囑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