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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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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2. 2.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 3.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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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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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4 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