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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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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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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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