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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