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8 條
快速跳轉
- 1.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 2.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國民年金法法規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