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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7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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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其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依本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申辦延長給卹者,按其經
審定
之原月撫卹金領受比率,繼續發放。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其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申辦延長給卹案時,仍照原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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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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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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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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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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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退休要件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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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退休給付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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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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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申請與領受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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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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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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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撫卹原因及認定標準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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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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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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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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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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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保障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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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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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離婚配偶退休金之分配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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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年資制度轉銜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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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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