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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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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 2.前項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補償費之權利或未經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請求權,不因人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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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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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規定:「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間不行使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