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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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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或資遣人員如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9條,退休或資遣人員如果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則無需繳回已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此外,其退休或資遣前的工作年資在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這項法規的參考來源可以是該辦法本身,並需舉出相關的範例進行解釋。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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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規定:「退休或資遣人員如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