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或資遣人員如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
根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9條,退休或資遣人員如果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則無需繳回已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此外,其退休或資遣前的工作年資在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這項法規的參考來源可以是該辦法本身,並需舉出相關的範例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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