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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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後依本規則退休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選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計算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有服務於臺灣省所屬非適用勞動基準法機關或中央各機關之年資,准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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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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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