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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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 受領人亡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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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金名詞
- 通緝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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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