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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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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 受領人亡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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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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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金名詞
  • 通緝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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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17 條規定:「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