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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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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領受月退休金期間,再任有俸薪之公職者。
  2. 2.前項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原因消失時,得檢具有關證明,申請自各該原因消失之次月起,恢復其退休金領受權。但具有前項列舉之情形,未立即陳報繳銷其原領之月退休金受領證書,並經溢領退休金者,取消其恢復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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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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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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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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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18 條規定:「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