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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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19條的規定,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如有遺失損毀,應詳敘事由,報請支給月退休金單位查實後,轉請鐵路局核准補發或換發,其受領證書損毀者,並應連同原損毀之受領證書一併檢附查核註銷。 根據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19條的規定,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若有遺失或損毀,應詳述丟失或損毀的原因,並向支付月退休金的單位報告,經查實後轉請鐵路局核准補發或換發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對於損毀的受領證書,應該連同損毀的證書一併提交核准後才可以註銷。這條規定保障了月退休金受領證書的安全性并且確保受領證書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的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月退休金受領證書遺失或損毀的程序,需要向支付月退休金的單位報告後核准補發或換發,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月退休金的合法性。例如,李先生因為月退休金受領證書遺失,提出了報告並經過相關程序後成功補發了新的月退休金受領證書。
- 退休金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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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