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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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因公傷殘,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至傷殘。 二 因出差遇危以致傷殘。 三 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殘。 四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至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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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其中第八條所謂的「因公傷殘」,指的是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造成傷殘。 2. 因出差遇危以致傷殘。 3. 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殘。 4.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至傷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臺灣鐵路事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意外受傷,而這個事件符合上述規定,就可以被視為因公傷殘,根據該規則來處理相關的退休及補償事宜。
- 第八條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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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