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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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於重行退休時,其過去服務年資概不計算,曾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於再任時送由再任機關轉繳所屬公庫,俟原因消滅後發還。其支領有月退休金者,於重行退休時,以核給一次退休金為限,不得併資改定其月退休金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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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規則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於重行退休時,其過去服務年資概不計算,曾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於再任時送由再任機關轉繳所屬公庫,俟原因消滅後發還。其支領有月退休金者,於重行退休時,以核給一次退休金為限,不得併資改定其月退休金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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