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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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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但因業務需要,得酌量延緩之: 一 服務滿十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 二 服務滿二十五年,年齡滿五十五歲者。 三 服務滿三十年者。
  2. 2.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掌握的法條和相關解釋,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四條規定了鐵路事業人員的退休情形和條件。根據第一款,如果鐵路事業人員在符合以下情況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出退休申請。如果服務滿十五年且年齡滿六十歲、或者服務滿二十五年且年齡滿五十五歲、或者服務滿三十年,都符合退休的條件。在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審定予以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这些規定是針對鐵路事業人員的具體退休需求而制定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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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4 條規定:「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但因業務需要,得酌量延緩之: 一 服務滿十五年,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