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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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 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 因病逾延長假期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療養者。
- 2.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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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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