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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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得由鐵路局斟酌事業需要,檢具健康證明書,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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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鐵路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得由鐵路局斟酌事業需要,檢具健康證明書,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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