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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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休金之數額,按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薪額為一個月退休金應給額,依左列規定核給之: 一 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按月給予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二十一年至三十年,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一點五,三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零點五。
- 2.現職人員待遇如有調整,前項月退休金之數額,得按退休人員退休時薪級比例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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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