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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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之人員,其服務年資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論,並得由權責機關核准增給其月退休金之數額。但以半殘增給百分之十,全殘增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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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之人員,其服務年資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論,並得由權責機關核准增給其月退休金之數額。但以半殘增給百分之十,全殘增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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