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撫卹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遺族於領受年撫卹金期間,如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死亡、拋棄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年撫卹金領受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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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撫卹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遺族於領受年撫卹金期間,如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死亡、拋棄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年撫卹金領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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