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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10 條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撫卹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遺族於領受年撫卹金期間,如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死亡、拋棄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年撫卹金領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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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0條的規定,公務人員死亡時,有特定情形的遺族是不得請領撫卹金的,包括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外患罪且經判刑確定、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情形。另外,若公務人員遺族在領受年撫卹金期間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則會喪失其年撫卹金領受權。以上這些規定能夠在法律上合理限制遺族請領撫卹金的權利,並且建立在特定身分及行為的情況下。根據法條的規定,依法不能請領撫卹金的遺族案例如下: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外患罪且經判刑確定、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遺族,都不能請領撫卹金,並且若在領受年撫卹金期間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則會喪失其年撫卹金領受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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