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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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 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審定並已領取撫卹金後,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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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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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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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