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之發放,應按下列方式,分配給與: 一、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餘依序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依序領受。 二、前款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三、無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定子女,包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且應保留其得領受遺族撫卹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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