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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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係規定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仍應依本法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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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係規定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仍應依本法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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