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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或經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員撫卹金給與,應以其最後經銓敘審定之等級及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但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經依法支領本(年功)俸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該停職或留職停薪年資得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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