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或經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員撫卹金給與,應以其最後經銓敘審定之等級及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但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經依法支領本(年功)俸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該停職或留職停薪年資得予併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