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撫卹之年資,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本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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