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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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申請撫卹者,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全部任職證件,由該公務人員死亡時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定。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並應檢具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取得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應於撫卹事實表內詳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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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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