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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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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申請撫卹案經審定給與撫卹金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銓敘部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該申請案經銓敘部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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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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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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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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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遺族申請撫卹案經審定給與撫卹金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