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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撫卹金之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死亡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四、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 五、鄉(鎮、市)庫支出者,鄉(鎮、市)公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主管縣(市)政府轉送審計處(室)核銷。 六、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機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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