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二、積勞過度:服務機關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公務人員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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