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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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所定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或上班時間以外之加班者,其因辦公往返之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依前二項規定認定。 公務人員依規定上班之往返辦公場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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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因辦公往返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致死的情況進行規定,包括了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還特別提到了必經路線的定義,以及公務人員加班的情況也併入考慮范圍。以上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公務人員在辦公往返途中的安全。 參考資料: 給予公假情況的判例及解釋,例如教育部及銓敘部的相關函釋,以及法院對因辦公往返發生意外或危險致死的判決案例。
-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相當因果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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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