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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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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猝發疾病,應由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檢齊其生前就醫紀錄,包含宿疾或其他病史之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由服務機關併同申請文件,送銓敘部依第十三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1條,針對公務人員因突然發生的疾病死亡的情形,遺族必須提供死亡公務人員的生前就醫紀錄,包括宿疾或其他病史的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的相關資料,並由服務機關和申請文件一同提交給銓敘部進行審查。這條規定主要是要求遺族提供相關資料,以便銓敘部能夠根據法律第13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以認定公務人員是否符合獲得撫卹金的資格。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1條,審查機制認定。整理日期:2022年。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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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猝發疾病,應由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檢齊其生前就醫紀錄,包含宿疾或其他病史之醫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