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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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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 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 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 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 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 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七) 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給。 (八) 第三目至第七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內斟酌發給。 二、殘廢慰問金: (一) 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 (一) 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所定慰問金金額,公教員工有故意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 第一項所稱冒險犯難,指可得預知有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性,而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者。所稱危險職務,指公教員工所執行之職務,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 4 條慰問金發給標準,根據第一項所述,受傷慰問金的金額依據傷勢的嚴重程度和住院天數而定。例如,根據函釋意旨,如果受傷與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有直接因果關係,則可以按照第一項的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給慰問金。 對於殘廢慰問金部分,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不同的殘廢等級,包括全殘廢、半殘廢和部分殘廢,金額會有所不同。此外,根據前述的法條內容,因執行危險職務或冒險犯難所致的殘廢,其慰問金金額會更高。 就死亡慰問金而言,根據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死者的遺族可以獲得不同金額的慰問金,而因執行危險職務或冒險犯難所致的死亡,其慰問金金額也會更高。 假如公教員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則慰問金金額可能不會按照法條所定的標準發放。 至於具體的情況和相關案例,請參考中華民國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獲得更具體的資訊。

  • 慰問金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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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規定:「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